中山高新企业申报,相信对于众多中山企业主来说,这个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名字,但要怎样去申报呢?这个相信大多数中山的企业主都不清楚。下面,凌云霄咨询的这篇文章,就是为大家讲解中山高新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批通过的企业,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上市挂牌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势。
1、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截至到2018年11月的最新高企政策文件【国科发火〔2016〕32号】,我们将认定条件精简成下图,每个条件都有更详细的规定【国科发火〔2016〕195号】,欢迎咨询我们!
2、申报流程
3、申报材料
高企申请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且繁杂,最后提交认定机构的文件整理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科研人员、高新收入和研发费用等3类指标,对应的至少需要企业研发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3个部门配合。
研发部需要准备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部需要准备职工及科研人员花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称、年龄等。
财务部需要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辅助账,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涉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财务指标需要事前做好财务规划,以免纳税申报数据和高新申报数据不符。
如自行申报,各部门兼顾日常工作和申报准备,会因此增加较大的工作量,为了减少对各部门的影响、以及首次申报对政策不熟悉导致的各种疏漏,最好提前规划并找专业机构辅助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优惠主要分为税收优惠及地方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
优惠类型 |
文件 |
内容 |
低税率优惠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
未弥补亏损抵扣优惠 |
财税〔2018〕76号 |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境外低税率优惠 |
财税[2011]47号 |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所得纳税减免 |
国发〔2007〕40号 |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
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财税〔2018〕99号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注:第4项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山市不能享受。最后两项的适用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2、地方扶持政策
中山市创新驱动政策不断完善,提供了惠及企事业单位、平台、个人的各类创新支撑政策,我们整理了中山市科技局截止到2018年11月对高新技术企业现行有效扶持政策:
资金名称 |
条件 |
补助 |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
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
高新技术企业每家补贴15万元 |
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
孵化类企业注册时间半年以上,成长类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 |
本风险准备金项目对单一企业的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企业产品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 |
每个产品补助3000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 |
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报备省科技厅核准的 |
每家给予补助3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报备省科技厅核准的 |
每家给予补助6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报备省科技厅核准的,三年内年营业收入提升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
每家给予补助6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军工四证”有效证书两个以上的 |
每个证书按50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
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6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要求近两年内注册)进驻到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成为在孵企业的 |
该在孵企业的科技贷款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被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
科技贷款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或在孵项目 |
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9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
科技贷款贴息 |
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 |
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贷款贴息资助标准可适度提高。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后,应当用于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 |
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
自主研发券 |
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属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 |
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领取3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领取20万元。 |
专利保险资助 |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实现质押融资的 |
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专利保险资助 |
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 |
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
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 |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 |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
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万元 |
科技企业加速器 |
加速器培育单位内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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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 |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每新增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运营单位3万元补助。 |
注:最后两项为支持加速器、孵化器单位接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高新资质需要每年维护,从计划申请高新资质时就需要财务、税务、研发管理同步规范,确保研发与财务数据持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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